1.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2.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3.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4.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5.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6.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7.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8.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9.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10.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