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2.以戰略合作協議、招商引資協議、會議紀要、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方式搞虛假招標、肢解發包,或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
3.評標、定標規則向國有企業、本地企業、大型企業傾斜,排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地企業、中小企業。
4.投標企業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
5.以假國企央企身份投標。
6.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7.評標專家或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8.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9.招標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未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公布接收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異議,或異議處理期間未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0.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交納現金保證金。
11.招標人或有關服務機構不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保證金。
12.招標人或有關服務機構沒有及時清退歷史沉淀保證金。
13.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推送或提供行政監管所需要的交易數據和信息。
14.尚未以清單方式列明本地區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的部門職責分工。
15.未建立協同監管和案件移交機制,發現違紀、違法、犯罪線索不能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16.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各級行政監督部門網站未公布本地區現行有效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全文(或網址鏈接)。
包含各地區、各部門現行涉及工程項目招投標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既不屬于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也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但地方實際做法存在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包含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 [2018] 843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